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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罪被明确规定!我们不能再让替换人生的悲剧继续发生了......

作者:蚂蚁刑辩团队 时间:2021-04-26 阅读:1613次

近年来,媒体报道披露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屡见不鲜。在巨大利益引诱下,该类事件一直没有停止过。

01


冒名顶替上大学


替的可是别人的人生


2020年6月,山东济宁人苟晶向山东省教育厅进行了实名举报,表示自己曾在1997年和1998年山东高考中连续两年被冒名顶替,其中,1997年顶替者竟然还是自己高三班主任的女儿。知悉情况后,山东省纪委监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单位与当地有关单位一起对调查核实的结果进行了通报。


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规对有关人员作出了处理,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已由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随后,山东等地陆续曝光陈春秀等多起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性质十分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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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第一案“齐玉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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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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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张健转业遭顶替)


近年来,媒体报道披露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屡见不鲜。在巨大利益引诱下,该类事件一直没有停止过。


高考,原本对很多人来说,是个人努力改变命运的重要转折点,但有些人却暗中通过违规违纪操作,甚至犯罪行为,冒名顶替将他人十年寒窗求学考取的升学机会,狠心剥夺,可谓是“动用他人人生”。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此次明确冒名顶替罪被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序上弥补了刑法空白。


02


冒名顶替罪的“由来”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山东省教育厅曾于2018年9月发布《关于开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反馈数据清查工作的通知》,山东多所高校对学生学历反馈数据展开清查,最终清查发现竟有多达242人涉嫌冒名顶替入学。


结合此前曾出现过的2001年山东滕州齐玉苓案、2002年湖北安陆市的王俊亮案、2009年湖南邵东罗彩霞案,上述冒名顶替事件在当时都是轰动全国的大案,这类违法行为在一段时期内呈现多点多发态势,引起国家高度重视。


从已曝光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冒名顶替上大学一般都要经历冒领录取通知书、伪造或违规办理学籍档案、更改顶替者户籍信息和居民身份证、通过入学资格审查等环节。


在这些环节当中,相关涉事公职人员多处以纪律处分,少数人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罪名处罚,其他参与人可能涉嫌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行贿罪等罪名。


但是,那些理应责任最大的顶替者、家属及相关中间人,往往因为没有参与上述违法犯罪过程从而逃过法律追究,堂而皇之享受“犯罪成果”,逍遥法外。


所以,在“冒名顶替”没有入刑前,这类案件,更多是通过民事途径来解决。


一般认为,冒名顶替上大学是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被顶替者有通过民事诉讼索赔的,但由于法律对姓名权、受教育权被侵害如何赔偿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受害者自身损失难以量化,法官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具体判断。


例如,齐玉苓案件中,山东省高级人法院就判决各被告连带赔偿98045元的既得利益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精神损害金50000元。


由于之前冒名顶替的行为造假成本低、风险低、收益极高,使得许多不法分子动用各种手段实施冒名顶替行为,对于社会公平、受教育权等等都产生严重损害。


而此次确定冒名顶替罪,用明文规定的法律对恶劣行径进行规制和惩罚,这对于解决相关社会问题是有实际意义的。


03


如何正确理解“冒名顶替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在该条文中,前两款属于重点条款。


“冒名顶替罪”的第一款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这里提到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是指《高等教育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和十九条的规定,是指经过考试合格等程序依法获取的高等学历教育(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入学资格。


这里提到的“公务员录用资格”,是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录用程序取得的公务员录用资格。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公务员录用资格”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


这里提到的“就业安置待遇”,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对特殊主体予以安排的就业、照顾就业等优待。


例如,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


又如,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2条规定,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其中,第4款“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而这也是现在冒名顶替的重灾区。


“冒名顶替罪”的第二款规定,主要是针对组织、指使实施冒名顶替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的规定。


在冒名顶替犯罪中,往往具有多个犯罪环节,涉及多个主体,不少环节上的行为人主要是受他人指使从而参与推动冒名顶替行为。


比如,冒名顶替上学类案件,冒名顶替者本人往往是未成年学生,背后的家长和学校等才是始作俑者,因此,有必要对幕后指使者予以从重处罚。


04


写在最后


现实中,冒名顶替上学,顶替公务员录用资格、退伍军人安置待遇等现象层出不穷。


我们都知道,冒名顶替不仅仅顶的是一个名,实际上是顶替了他人的人生。被顶替者失去的,不仅仅是一份工作,还有恋爱、婚姻质量、生活环境质量乃至精神质量。


即使赔偿上千万,也不可能换回一个精彩的人生,被改变的整个人生轨迹,是远远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冒名顶替罪,期待能有效填补法律漏洞,净化社会风气,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从源头坚决堵住暗箱操作的漏洞,我们不能再让替换人生的悲剧继续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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