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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行为”入刑!如何真正理解这份“头顶上的安全保障”?

作者:蚂蚁刑辩团队 时间:2021-04-30 阅读:1658次

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的增多,从高楼上抛掷物品,伤及无辜的现象时发生。除了菜刀,麻将、自行车、水果、猫狗宠物……,从高层呼啸而至的物体,甚至可以让人无法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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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的增多,从高楼上抛掷物品,伤及无辜的现象时发生。除了菜刀,麻将、自行车、水果、猫狗宠物……,从高层呼啸而至的物体,甚至可以让人无法想象。


这些物体,只要开始自由落体——无异于“杀人凶器”。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维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罪”目前已被明确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罪名确定补充规定(七)》将这条罪名设置为“高空抛物罪”。


自其生效以来,各地陆续出现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而被拘留、定罪的案件。


常州溧阳一女子因从高楼上接连往下扔下两把菜刀,而因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000元整;有泉州某男子从二十九楼抛下梨核而被刑拘;更有上海某男子从八楼抛出一袋垃圾,因垃圾袋里的碎瓷片划伤路人的脸而被刑事拘留……


在高空抛物罪出现之前,为了有效对高空抛物的行为进行规制,一般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行为定罪量刑,但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话,量刑起点就在三年以上,判刑较重,打击面过于广泛。


此次刑法修正案,就高空抛物单独定罪,量刑一年以下,将高空抛物的行为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区分出来,可以在量刑中更好的体现罪与刑相适应原则,降低了入刑的解释门槛,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更加合理适用上述罪名,也能对社会起到一定的宣传警示作用。


今天,我们一起具体了解这个能保障我们头顶安全的“高空抛物罪”。


01


何为“高空”?


高空是指“距地面较高的空间”。高低都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高空”标准。在高空抛物罪之“高空”的认定中,应不限于高层建筑。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的民用建筑。


在低层或多层建筑附近、在因地形等原因形成高层落差的陡坡、悬崖、人行天桥等地方都可能成为高空抛物罪的犯罪行为地。


当然,对于认定高空抛物罪,机械地对高度进行测量显然并不合适,而更应当结合抛掷的物品进行综合认定。


如从20米的高空抛下一个塑料袋和从10米高空抛下一个榴莲,显然后者的危害性更大,更能威胁到路人的人身安全,故高空抛物罪中对于高度的规定,也需要结合抛物特性进行认定。


02


何为“抛物”的“物”?


对于“物品”的认定,不必具有经济价值性,只要具备有体性即可。


具体来说,原则上是指固体物,不能排除部分高密度、腐蚀性、毒害性、高温液体的可能性,但应当排除气体在外。


即使是固体物,也需要具体分析抛掷物的具体情况,粉末状的物品通常不宜认定在内。至于固体物的具体种类,无法一一明确列举或者排除,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对于高空抛物罪的认定,应当参照相关物体的抛掷高度以及物体的尖锐程度、体积、重量等情况具体分析,进行相应的鉴定或侦查实验,计算出抛掷物品的重力加速度以及该抛掷物对于人体的危害;并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进行定罪处罚。


03


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区别


“头顶上的危险”,有的来自高空抛物,有的来自高空坠物。


高空坠物的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为过失,以造成相应结果作为入罪要件。如行为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以高空抛物罪定罪。


如2014年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发生的一个案件中,刘某作为某门窗店个体经营户,在21楼为住户安装厨房窗户时,因操作不当,致使一扇窗户从高空坠落,砸中行人王某的头部,导致王某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因刘某在施工操作时因疏忽大意,导致高空坠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刑法适用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系故意;“高空抛物罪”的实行行为是“抛掷”,即“扔”或者“丢弃”之意。所以,物品必须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被抛掷,才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并且高空抛物罪是行为犯,只要有高空抛物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也会构成高空抛物罪。


正如最近发生的一系列被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的案件,行为人从高空中故意抛下菜刀、梨核等物品,虽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但其行为也能构成高空抛物罪。


04


高空抛物与其他罪名的竞合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修正案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同一个高空抛物的行为,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甚者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在多种罪名存在竞合时,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故,如在人群密集的地方实行高空抛物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或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仍可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处罚。


05


写在最后


总而言之,高空抛物罪的入刑,不仅能够对现在频发的高空抛物行为进行规制,对社会公众起到警醒作用,并且与处罚较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分开,真正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保障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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