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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缓刑的,法院能否不采纳?

作者:黄何律师 时间:2021-08-10 阅读:2133次

某种意义上,相比实刑具有更大的“从宽”价值。如果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缓刑建议不予以采纳,不仅会导致被告人上诉的可能性大幅度提高,违背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初衷,也会导致被告对于司法的不信任,影响教育改造罪犯以及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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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事诉讼法》上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起诉的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逐步升高。据有关媒体报道,在2021年1月10日至11日召开的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我国2020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年适用率达86.8%,量刑建议采纳率94.9%;一审服判率95.8%,高出其他刑事案件21.7个百分点。应当说,认罪认罚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有其重要意义所在,我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的比例也会在较长时间内保持一个相对高的状态。


但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笔者也关注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即在部分认罪认罚的案件中,检察院在起诉时明确建议可以适用缓刑,但法院并不采纳,相反判处实刑的情况。虽然说,缓刑本身并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罚,其只是刑罚的执行方式,但是笔者认为,从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设计,以及当前相关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来看,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建议缓刑的,法院原则上同样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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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设计之初就是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地位的,通过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达成认罪认罚具结书,以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促进改造、化解社会矛盾。而要达到上述效果的关键是,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原则上予以采纳。其中,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包括了刑罚的种类以及幅度,当然也包含了刑罚的执行方式。特别是,缓刑作为一种实际“减轻”刑罚的执行方式,某种意义上,相比实刑具有更大的“从宽”价值。如果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缓刑建议不予以采纳,不仅会导致被告人上诉的可能性大幅度提高,违背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初衷,也会导致被告对于司法的不信任,影响教育改造罪犯以及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相关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只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才可以调整。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3条、40条等也再次明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换言之,只要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的,法律层面上也要求,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的缓刑建议原则上应当采纳。


最后,对于检察院缓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虽然法律上明确了法院具有调整的权力,但是,笔者认为,调整必须注意两个方面:


第一,“明显“不当,不同于一般的不当,”明显“不当显然要求的不当程度要大很多。结合《刑法》第72条关于缓刑对象、条件的规定,原则上只要被告符合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法院就应当采纳缓刑建议,而不能仅因为对某个或者某类罪名有从严惩治的政策来调整缓刑。


第二,说明理由和依据。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如果检察院的缓刑建议确实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也应明确具体的理由和依据,这样不仅能够达到说服被告接受判决、息诉止争,也有助于对后续检察院类案的量刑建议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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