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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三方三次不同定罪,看律师如何帮被告人维护正当权利

作者:王庆福律师 时间:2021-04-29 阅读:1621次

一、基本案情

段某为某电商平台运营人员,自2019年11月以来,段某利用其担任电商平台运营,负责电商平台相关品类店铺招商、注册初审、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接受付某、喻某等人的请托,为其在电商平台注册店铺、转达店铺投诉信息等方面提供帮助,至2020年被捕时,共收受付某、喻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十余万元。后经查证,付某、喻某等人开设该电商平台店铺系用于接收其参与网络赌博的非法资金。

二、案情经过:

 2020年11月,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以“非法经营罪”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审查起诉,理由在于:段某、付某等人在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以虚假交易方式向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及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12月6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认为:自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段某利用担任电商平台运营,负责电商平台相关品类店铺招商、注册初审、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接受其他被告付某、喻某等人的请托,为其在电商平台注册店铺、转达店铺投诉信息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被告人付某、喻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十万余元,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律师介入:

2020年8月份,王庆福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迅速介入该案,深入了解案情,发现该案件对于定罪方面存在很大疑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按照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定罪而言,如果段某被最终定为“非法经营罪”,其不仅要承受牢狱之灾,更要面临高达数倍的罚金惩罚,这不是常人可以接受的。王庆福律师了解到,段某不仅自己身患疾病,家里也是上有年迈父母,下有妻女,情况更是贫困交加,也是迫不得已投机取巧,想为家里减缓压力。为此,王庆福律师频繁奔波于高淳公安局与检察院之间,为段某的案件反复做功。

王庆福律师认为,段某作为一名电商平台员工,仅仅是在他人进行非法活动时利用职务上的权力提供一点便利,并不具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观目的与意图,用“非法经营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进行对罪处罚都是极为不恰当的。王律师认为段某在性质上更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为段某的行为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说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后经过王庆福律师不断的和公、检部门沟通、协商,最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更改了对段某的公诉罪名,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段某提起公诉,此观点更是得到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的支持,不仅为段某减轻了,牢狱之灾,更为段某减轻了罚金的赔偿,获得了当事人家属的好评。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每个律师的职业信仰,只有尽职尽责的好律师才能最大程度的帮助委托人处理他们的棘手之事,才能让法律永远体现出其最公平、正义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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