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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辩护人,我愿以自己身体做中毒试验

作者:戴晓明律师 时间:2020-05-19 阅读:724次

2019年国庆假期期间,我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写了一份《关于对被害人死因鉴定意见的异议》,正文15页,连同附件近百页。国庆节后上班后,胡律师将我写的鉴定意见的异议书提交给省高院和省检察院。

关键词:艾司唑仑,中毒实验,死亡鉴定,专家辅助人,鉴定意见,戴晓明律师

作者:戴晓明律师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鉴定质证中心


01.为了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加入江苏天倪律师团队

2019年5月13日,吾律师向我咨询艾司唑仑中毒死亡的他杀案件,鉴定意见为“死者符合艾司唑仑中毒后死亡,不排除死亡过程中存在轻微外力致呼吸受限制窒息。”我当时回复吾律师这个案件的鉴定意见存在问题。

2019年8月15日,胡律师用微信发给我一份死因鉴定意见书,当时我在返宁的高铁上,浏览了鉴定意见书后在微信给予胡律师简单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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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6日,我认真地研究了这份死因鉴定意见书后用微信再次给予胡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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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繁忙,我没有及时与胡律师沟通这个案件,2019年8月26日在高铁上向胡律师提出参与辩护的想法,胡律师告诉我省高院已开过庭了。

2019年国庆假期期间,我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写了一份《关于对被害人死因鉴定意见的异议》,正文15页,连同附件近百页。国庆节后上班后,胡律师将我写的鉴定意见的异议书提交给省高院和省检察院。

当时因我与胡律师不在同一个律所,错过了与胡律师共同出庭辩护的机会。为了今后工作的便利和合作,于是我就转到胡律师所在的“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执业。

2019年12月30日,省高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死刑。


02.碎尸案发及被告人的两种不同的供述

被告人(女)与被害人(男)是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5月11日,被害人的妹妹3日未联系上被害人,于是就到被害人住处去探望。用钥匙无法打开房门,找开锁匠打开房门。进入房间后发现被告人正在分尸,一部分尸块放置在卫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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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购一盒艾司唑仑实拍

被告人被抓获后供述:2017年5月9日晚与被害人一起在外吃饭后回到被害人的住处。因被害人酒后比较闹腾,就让他喝了掺入艾司唑仑粉末的茶水。待被害人熟睡后就离开了被害人的住处。第二天早上返回被害人住处,发现被害人已死亡,认为被害人该千刀万剐,找人换了门锁,把被害人分尸,部分尸块通过马桶冲走。之后,被告人又供述:让被害人喝掺入艾司唑仑粉末的茶水,又压迫被害人的口鼻部致使其死亡。

被告人故意杀人案争议的焦点应为被害人是否为艾司唑仑中毒死亡和是否存在机械性窒息,这两个争议焦点是从我专业角度提出的,然而一、二审法官不认可。


03.有关被害人窒息的鉴定意见纯粹是无稽之谈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仰面躺着床上,用枕头压在其口鼻部,并且坐在枕头上,致使被害人窒息而亡。

被告人这一供述有无其他证据印证,被害人死因鉴定意见是可以印证的,即“不排除死亡过程中存在轻微外力致呼吸受限制窒息”。

法医对此的鉴定依据是什么?是被告人供述?还是被害人的尸体现象?

被害人没有机械性窒息的尸体现象。法医对此的鉴定意见是依据被告人供述作出的。

因此,被告人的供述表象上得到鉴定意见的印证,实质上是孤证,被告人供述和鉴定意见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04.法医鉴定排除被害人猝死依据不足

法医鉴定通过对被害人生前健康调查状况,排除其猝死的可能性,而没有从病理学角度进行排除。

猝死是指那些貌似健康,突然得了疾病在24小时内死亡的。如果长期有慢性病而亡,那就不叫猝死了。

被害人尸体的脏器缺失较多,但是仍然有心、肺、肝等脏器组织残存,特别是心脏残存超过50%。法医鉴定时未对这些残存的脏器组织进行病理学检验,一方面违反了《猝死尸体的检验》(GA/T 170-1997),另一方面不能排除被害人因疾病而亡。


05.被害人口服艾司唑仑剂量较少所致肝组织内含量极低,并非人体代谢所致

公安部鉴定意见:被害人每克(g)肝组织中含“艾司唑仑”14.6 纳克(ng)。公安机关针对这一鉴定意见出具情况说明,认为被害人肝组织内艾司唑仑含量较低,是因为艾司唑仑在被害人体内代谢掉了,不能反映被害人口服艾司唑仑的真实剂量。

这一说法貌似很有科学道理,实质上是对公安部的鉴定意见作了错误的解读。

口服艾司唑仑,3小时达到血药浓度的峰值,半衰期为24小时。半衰期是指药物在血浆内浓度下降一半的时间。如果肝组织与血浆的艾司唑仑浓度同比例下降,被害人肝组织内艾司唑仑含量乘以2,即29.2ng,这个数值还是非常低的。


06.可以从被害人肝组织内艾司唑仑含量推算其口服剂量

从被害人肝组织内“艾司唑仑”含量推算其口服剂量的准确性如何?

口服艾司唑仑,经胃肠吸收,通过门静脉系统,首先进入肝脏。根据动物实验,肝脏和肾脏的艾司唑仑浓度最高。因艾司唑仑是在肝脏和肾脏代谢。

被害人口服艾司唑仑后必然发生代谢,时间越长,肝组织内代谢就越多,必然造成肝组织内的含量降低。

根据上述公安部的鉴定意见,参照动物试验的数据,用被害人肝脏内的艾司唑仑浓度反推被害人口服艾司唑仑的剂量约2.8mg。

从被害人肝组织内“艾司唑仑”含量推算其口服剂量准确性与其死亡时间密切相关。


07.被害人的两个死亡时间对推算其口服艾司唑仑剂量的影响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有两个死亡时间。从中可以大致判断被害人口服艾司唑仑到其死亡的时间。

【被害人死亡时间之一:被告人第一次离开被害人住处“之前”】

根据公安视频侦查报告,“2017年5月9日21:54”被告人与被害人一起进入被害人楼下单元门,“2017年5月10日1:27”被告人独自一人离开被害人楼下单元门。这段时间是3小时33分,扣除上下楼的时间,被告人实际作案时间不足3个半小时。

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在房间内还闹腾了一段时间,然后给被害人喝了含艾司唑仑茶水。

如果认定被害人死于被告人离开的时候,被害人从口服艾司唑仑到其死亡时间也只有2~3小时。

【被害人死亡时间之二:是被告人第一次离开被害人住处“之后”】

根据公安视频侦查报告,“2017年5月10日8:41”被告人进入被害人楼下单元门口。被告人供述“1:27”离开时被害人没有死亡,“8:41”再次进入房间后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

如被告人这一供述属实,这样被害人从口服艾司唑仑到死亡有可能达到10小时左右。


08.被害人究竟口服了多少艾司唑仑?

被害人从口服艾司唑仑到死亡的间隔时间越短,用其肝组织内艾司唑仑含量推算口服剂量越接近真实的口服剂量,反之则相反。

如被害人死于被告人第一次离开被害人住处之前,则推算被害人口服2.8mg艾司唑仑接近真实的口服剂量,因艾司唑仑代谢较少。

如被害人死于被告人第一次离开被害人住处之后,则推算被害人口服2.8mg艾司唑仑与真实的口服剂量的差距要高一些,因艾司唑仑代谢较多。

被告人供述给被害人掺入茶水中艾司唑仑粉末约4mg~6mg,与推算的2.8mg比较接近。考虑到艾司唑仑代谢的问题,被告人供述应当是可信的。


09.被害人口服安全剂量的艾司唑仑,其生前饮酒不能造成中毒死亡

2017年5月9日晚,被告人与被害人两人在小饭店一起喝酒,被害人喝八九两白酒,出现了醉意。

法医出具的补充说明认为被害人酒后口服艾司唑仑增强的艾司唑仑的毒性,导致了其艾司唑仑中毒死亡。

艾司唑仑和酒精同时口服,可以相互增强药效,药品说明书建议减少口服艾司唑仑的剂量。药品说明书记载:在酒精中毒达到抑制期,禁止使用艾司唑仑。

被害人平时可以喝一瓶白酒。被害人酒后的表现没有达到酒精中毒抑制期。公安机关也没有鉴定被害人脏器的酒精含量。

即使被害人饮酒增强了艾司唑仑的药效,因为被害人口服艾司唑仑较少,增强艾司唑仑的药效是有限的。

现有大量饮酒后再口服艾司唑仑中毒的病例报道,患者往往口服艾司唑仑上百毫克,甚至数百毫克,并且经治疗抢救后治愈。


10.辩护人将用人体试验证明被害人艾司唑仑中毒死亡的鉴定意见是错误的

目前国内没有口服艾司唑仑中毒的人体试验研究报告,仅有司唑仑中毒个案病例报道。可以通过侦查试验,模拟被害人口服艾司唑仑情形,判断是否发生艾司唑仑中毒。

辩护人与被害人的身体条件的对比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常    体重    健康状况    酒量    

辩护人    男    1964.7.18    75Kg    健康    半斤    

被害人    男    1962.12.1    70Kg    高血压    八两    

辩护人与被害人的身体条件基本相同,并且自愿接受口服艾司唑仑中毒试验。在饮酒的前提下,口服艾司唑仑6mg进行试验,观察是否发生艾司唑仑中毒现象。

辩护人自愿接受口服艾司唑仑中毒试验,不是盲目的。因为艾司唑仑治疗剂量,每日最大为12mg,首次口服剂量最大为8mg。艾司唑仑的治疗剂量远低于中毒剂量。

辩护人曾长期从事法医工作,深知被害人口服艾司唑仑6mg的剂量根本不会发生中毒死亡。目的是让最高院死刑复核法官认识到被害人艾司唑仑中毒死亡的鉴定意见是错误的。

辩护人已购买艾司唑仑一盒,白酒家中已备,只等适当时机进行中毒实验。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这是我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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