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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劳动者可以主张“双份”吗?

作者:陈宇律师 时间:2020-07-30 阅读:915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近日,一起历时近2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案件,最终以当事人获得工伤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双份赔偿而结案,引起了大家的讨论。今天,就让我们来探讨其中的细节。

案例简析 ●●

2016年底,王某应聘到某木材加工厂上班,工厂没有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作期间,王某驾驶工厂的电动三轮车回单位途中,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死亡。人社部门最后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17年,王某的近亲属以肇事车辆车主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要求赔偿王某因交通事故致亡的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张某赔偿王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8余万元。同时,因与工厂协商不成,王某的近亲属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工厂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60余万元。仲裁委经审理,最终也支持了王某近亲属的仲裁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

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侵权同时发生,

被侵权人是如何主张权利的?

日常生活中,用人单位一般认为,如果第三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就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对于这样的问题,法律只规定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以及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但是,对于二者的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工伤和民事的侵权赔偿,法律并没有明确,这就给一些案件造成了争议。

那么,这起案件从法理上是这样解释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分属两个不同范畴,两者可以同时存在。工伤保险的依据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实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对职工而言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福利制度。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民事法律规定,是根据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而获得的赔偿,不具有社会保障和补偿的意义。由此可知,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同时存在,人民法院院一般是支持“双赔”的。

本案中,张某因机动车主侵权造成损害,构成工伤,既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又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所以,张某近亲属有权同时获得人身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双份赔偿。实际上,当事人在主张“双赔”的同时,如果自己有购买商业保险,当然还可以获得商业保险的赔偿;再假设,如果他的公司给他购买了团险,他还可以再获得一份赔偿,这都是符合法理的。

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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