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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排除执行?

作者:兰欢律师 时间:2021-04-14 阅读:1496次

登记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原则上不能排除执行。

【案例】


2018年1月,自然人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甲因项目建设需要,向乙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年息10%。借款到期后,甲拒不还款,乙向法院起诉后获得胜诉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甲名下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但甲儿子小甲(10周岁)名下有3套商品房。


【争议焦点】


登记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能否排除执行?


【迅蚁结论】


登记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原则上不能排除执行。


【迅蚁观点】


1.从真实权利人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根据该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这是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权利推定效力。但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还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也就说,权利证书仅具有推定效力,在有证据能够证实购房款的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亦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本案中,小甲仅有10周岁,属无劳动能力及经济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未有证据证实小甲上述3套房屋系通过继承、奖励、父母之外第三人赠与等方式取得。综合案件情况,小甲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2.从甲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看。本案中,甲在对乙负有合法债务的情况下,将3套房屋登记在儿子小甲名下,该登记行为实质属于无偿赠与,赠与行为损害了债权人乙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甲的行为属于可以撤销的无偿赠与行为。


3.从司法实践看。江苏高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2018年)第四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为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执行问题指明了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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