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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院的一份判决!彻底说清了「长江盗采江砂类案件」裁判规则

作者:蚂蚁刑辩团队 时间:2021-06-16 阅读:1886次

近日来,蚂蚁刑事辩护团队收到了南京环资法庭的一份二审刑事判决书,其中不仅收获了二审法院将蚂蚁刑辩团队代理的上诉人祝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原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改判为1年8个月,并且二审判决书中确立的长江盗采江砂类案件裁判规则同样让团队成员受益匪浅。

“一份好的刑事判决不仅能够确立若干裁判规则,定纷止争,并且能够充分维护被告人(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来,蚂蚁刑事辩护团队收到了南京环资法庭的一份二审刑事判决书,其中不仅收获了二审法院将蚂蚁刑辩团队代理的上诉人祝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原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改判为1年8个月,并且二审判决书中确立的长江盗采江砂类案件裁判规则同样让团队成员受益匪浅。

好的判决,应当予以分享。今天,我们特将裁判文书中确立的规则提炼如下,供各位学习、参考。

01.运砂船与采砂船虽无事前共谋非法采砂(采运一体),但只要双方先联系确定采砂地点、日期,按约定会合采砂,同样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同犯罪。

运砂船与采砂船事前共谋采运一体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2月20日《关于印发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的通知》发布的“赵成春等六人非法采矿案”要旨,运输者和采砂者事前共谋,以非法采矿罪的共犯论处。

不过,司法实践中,有相当多的情形是:运砂船与采砂船并未事前共谋非法采砂,而是运砂船临时向采砂船购买或者采砂船临时向运砂船出售江砂,然后双方约定时间、地点,由采砂船直接将江砂吸至运砂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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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形,实践中一直存在运砂船是构成非法采矿罪共犯,还是独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争议。对此,南京市中院判决认为:运砂船与采砂船互相配合非法盗采江砂,运砂船为采运一体不可分的共同犯罪,应当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同犯罪。

02.在确定非法采砂的江砂价值时,如果涉事区域无江砂收购点,可以通过选取离涉事区域最近的过驳区同规格江砂市场实际交易案例,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价格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不过,通常而言,价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是针对具体涉事区域的市场交易价格所作出的报告。对于如果涉事区域没有相应交易市场的,能否以相近的市场进行认定,实践中存在争议。

对此,南京市中院判决认为:采用最近的市场交易价格,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价格认定,其认证价格的方法客观、公正,价格认定结论书具有法律效力,应予以确认。

03.鉴于江砂价格随交易时间、市场行情有较大波动,而非法盗采相同数量江砂所侵犯的生态利益基本相同,在江砂价值鉴定价格差异较大时,应将江砂数量作为量刑因素予以酌情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关于非法采砂构罪和量刑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基本是以江砂的价值来确定的。

不过,江砂的价值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动,并不固定,而盗采江砂行为主要是侵犯了环境资源法益,同规格同数量的江砂的环境资源意义是相同的,不能因为江砂的市场价格高了,判的刑重,这样会存在量刑上的不均衡、不公正。

对此,南京市中院判决明确了:在江砂价值鉴定价格差异较大时,应将江砂数量作为量刑因素予以酌情考虑。

04.接到侦查人员电话主动到涉事船上接受调查的,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

在侦查机关发现有作案嫌疑人后,到涉事船上传唤嫌疑人,嫌疑人不在但经电话通知到案的,能否认定为主动投案,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认识并不完全统一。

对此,南京市中院判决明确了:在不存在被欺骗误以为其他事由归案的,在电话通知的情形下主动归案接受讯问的,仍有到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

05.当场帮助公安机关给同案犯打电话,传达公安机关通知其归案的,不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不应认定为立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不过,如何理解这里的“协助”,司法实践中认识并不统一。

对此,南京市中院判决明确了:仅是给同案犯传达办案机关要求的,不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不应认定为立功。

06.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一般应轻于上游犯罪,从轻处罚,以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02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宣布: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决定,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作出修改,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解释》的修改恰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蚂蚁刑辩团队承办律师随即联系了本案承办法官,就《解释》修改问题予以沟通,提出了本案祝某某系非法采砂案件的下游,量刑应当与上游犯罪显著区分。

对这一辩护意见,南京市中院予以了充分考虑,对祝某某予以了从轻处罚,并且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一般应轻于上游犯罪,从轻处罚,以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承办律师:张志华律师  黄何律师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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