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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诉离职员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千二百万,律师如何帮助劳动者维权?

作者:王庆福律师 时间:2021-06-25 阅读:1935次

  案情经过:


  李某、伏某、孙某、王某四人为南京Y公司医疗美容机构员工,朱某为消费者。


  2019年8月,消费者朱某经多方比较,选择了第三方机构消费,上海某Q公司以南京某Y公司为其分部为由,认为李某、伏某、孙某、王某四人在南京某Y公司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将客户朱某带至其他机构消费,存在跳单行为,于2020年9月3日将四名员工全部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仲裁委,要求四人按照劳动合同及竞业保密协议共赔偿违约金1200余万元。


  01


  本案争议焦点


  上海某Q公司认为其与李某、伏某、孙某、王某四人签订劳动合同及竞业保密协议,四人就是其下员工,南京某Y公司为其南京分部,四人就应对其跳单行为负责。


  王庆福律师在仔细分析研究该案情后认为:


  1、虽然上海某Q公司与李某、伏某、孙某、王某四人签订劳动合同及竞业保密协议,但四名劳动者一直在南京Y公司从事相关工作,并没有和上海Q公司有任何实质劳动关系;而且,南京Y公司为独立公司,具有法律意义上独立的法律人格,也同时和四名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本案纠纷应当以在Y公司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为准,故上海Q公司无权向李某等人提出仲裁请求。


  2、根据证据显示,消费者朱某在其他专业人士指导下与其他医美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付款的时间发生于李某、伏某、孙某、王某四人从南京Y公司离职之后,朱某在第三方医美机构做医美项目前没有与Q公司签订合同,更没有支付Q公司任何款项,对其所需要消费项目没有在Q公司经过咨询、没有确定对接人员、也没有确定价格,证明朱某在其他医美机构做项目前并不能确定就是Q公司的客户。况且市场竞争如此激烈就算不在其他医美机构做美容也不一定就一定去Q公司消费,Q公司把其他医美机构的收入理解为自己的损失从而要求四名劳动者赔偿显然逻辑上是行不通的。


  3、上海Q公司对四名劳动者主张的利润损失是营业额而不是实际损失,其将营业额错当利润损失进行主张显然错误。首先根据上海Q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即使朱某在Q公司消费,该项目首先应分给业务员部分提成,其次还要扣减动手术医生的劳务费、还有必然要发生的法定开票税款、手术药材费用、工人损失,此时Q公司的实际收入早已大打折扣,故上海某Q公司对损失计算存在明显错误。


  4、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违约金的约定还是损失赔偿金的认定都应当参考具体损失金额,当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当事人有权申请降低。本案中上海Q公司即使存在损失,大概金额也就收入的15%左右,而约定的十倍违约金高达1200多万元,二者差别为天文数据显然不能得到支持。


  02


  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王庆福律师的不懈努力,通过多次运用法律手段和沟通协调,上海Q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仲裁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最终以最大程度的圆满结果保障了四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直接挽回经济损失共计12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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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案情事实较为复杂,劳动关系多次重叠,具有典型的代表性,这就需要代理律师能够认真负责、理清案件事实、找到案件真相。律师不仅需要对法律和证据的深层掌握和理解,更要了解案件详细细节、精准发挥证据效果,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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