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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涉嫌强奸罪,判三年缓刑三年

作者:蚂蚁刑辩 时间:2020-04-02 阅读:561次

公安机关指控,2017年3月8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洪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微信股东、唆使被告人袁某等人趁洪某酒后入睡之机,至洪某所在泰州市某酒店718房间与洪某发生性关系。后在当日3时许,被告人袁某取得被告人王某某给予的718房间的房卡后,进入该房间趁洪某酒后入睡、意识混沌、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洪某发生了性关系。

案情简述

公安机关指控,2017年3月8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洪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微信股东、唆使被告人袁某等人趁洪某酒后入睡之机,至洪某所在泰州市某酒店718房间与洪某发生性关系。后在当日3时许,被告人袁某取得被告人王某某给予的718房间的房卡后,进入该房间趁洪某酒后入睡、意识混沌、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洪某发生了性关系。

辩护律师

张志华律师胡春燕律师

辩护核心

张志华律师胡春燕律师接受袁某某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袁某涉嫌强奸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以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看了全部案件材料,经过今天的开庭审理,对案件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1.虽然辩护人对袁某构成强奸罪没有异议,但是袁泉的强奸罪行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请法庭在对袁某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袁某无前科劣迹,一直表现良好,从学校毕业以后就进入单位上班,一直中规中矩,这次的犯罪在多重因素的作用下发生,有很大的偶然性。

3.袁某案发以后非常后悔,今天又当庭认罪,其悔罪认罪态度好,辩护人认为这次的教训对袁泉已经非常深刻,相信其以后不敢再做任何违法、违规之事,袁泉年纪尚轻,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希望法庭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宽大处理。

辩护词节选

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辩护人认为,虽然袁某构成了强奸犯罪,但是袁某并非胆大妄为之徒,其强奸行为的情节轻微、手段不恶劣、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请求法庭在对袁某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裁判结果

被告袁某判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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