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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非法拘禁,判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作者:蚂蚁刑辩 时间:2020-04-02 阅读:563次

辩护人认为,如果法庭最终判定杜某参与在张某家构成非法拘禁罪,也应给予杜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缓刑。

案情简述

2012年,被告人徐某某、杜某某分别借款给张某,后经多次催要未果。2016年5月15日,张某邀约被告人徐某某、杜某某、周某某至靖江市某酒店商谈还钱事宜,因商谈未果,三被告人遂计以非法拘禁的方式索取债务。后被告人徐某某、杜某某、周某某着急杜某,并由杜某通过被告人汪某着急被告人朱某某、田某(另案处理),以看守和贴身跟随的方式,将张某控制在靖江市某酒店至17日晚。17日晚7时左右,被告人杜某某、徐某某、汪某将张某带至睢宁要债,并继续以看守和贴身跟随的方式将张某控制在睢宁某大酒店。25日下午1时左右,被告人杜某某、徐某某驾车自睢宁返回靖江,被告人汪某受被告人杜某某、徐某某的指使继续留在睢宁对张某实施控制。27日,张某电话通知张某(男,系张某妹夫)将其接回靖江,被告人杜某某、徐某某遂召集被告人杜某,由杜某召集朱某某在靖江高速路口拦截张某,并将张某带至其位于靖江市靖城镇天渔路某新村1-3号的家中,由被告人杜某某、徐某某、周某某、杜某、徐某、周某某对张某进行轮流看守和贴身跟随,直至6月1日上午。

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杜某某、周某某共同商议,安排他人对张某进行轮流看守,并实施贴身跟随、看守、殴打、辱骂等行为;被告人杜某召集他人对张某实施看守、殴打、罚站、泼可乐等行为;

辩护律师

张志华律师

辩护核心

1. 被告人杜某系索取合法债务,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

2. 被告人杜某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伤害后果。

3. 被告人杜某在煮饭中属于从属地位。

4. 被告人杜某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杜某判处缓刑。

辩护词节选

1. 公诉人指控杜某在某酒店期间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不能成立。

2. 公安机关指控杜某在睢宁某酒店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不能成立。

3. 公安机关指控杜某在张某加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不能成立。

辩护人认为杜某参与的在靖江某酒店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对于在张某家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也值得商榷,及时构成犯罪,其犯罪情节一般,也未造成损害后果,且张某在整个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未提出要求离开,即便在有秦某某、闻某某多次到来,外出与陈某某、杨某某吃饭,公安出警等有条件离开的情况下,也未曾提出过离开,张某哦对自己权利的维护存在懈怠,消极行使。且张某在庭审笔录中多次陈述想和杜某某、徐某某搞好关系,将睢宁政府1.5亿的工程做下去。此外,本案又是基于巨额合法债务而起,因此,辩护人认为,如果法庭最终判定杜某参与在张某家构成非法拘禁罪,也应给予杜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缓刑。

裁判结果

对被告人杜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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