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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材供应商1327万余元货款本息欠款案喜获胜诉

作者:袁红平律师 时间:2021-02-20 阅读:1262次

这是一起普通的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却经过一审被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后支持张女士诉求等阶段。收到胜诉判决后,代理人为此颇为感慨。

袁红平律师


作者/袁红平律师

虎凤蝶公司法团队主任


欠钱还钱,天经地义。可是,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从事建材经营的福建人张女士,向江苏省某建工集团在当地的诸多工地供应钢材和木材后,被拖欠巨额货款迟迟得不到清偿。张女士在2020年7月来到南京起诉时,该建工集团货款本息欠款已达1327万余元。这是一起普通的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却经过一审被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后支持张女士诉求等阶段。收到胜诉判决后,代理人为此颇为感慨。


精心准备


2020年7月的一天,满脸愁容的张女士和她的弟弟来到南京,委托代理人起诉建工集团支付拖欠的钢材、木材货款及其逾期利息。据其介绍,该笔欠款由多次供货形成,均发生在2015年之前,至今已经5年多了。其间,双方虽经多次对账、签订还款协议,但建工集团一直未能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其一再忍耐,现建材经营部濒临倒闭,不得已提起诉讼,希望代理人一二天内就去法院立案。


委托人在委托前已经自行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并提供了由双方签字、盖章的《钢材买卖合同》、《对账单》、《还款计划书》。《对账单》由建工集团(甲方)在2016年1月22日向建材经营部(乙方)出具,其中载明:“截止2015年12月30日,甲方欠乙方钢材款547万元,木材款246万元,总计欠付793万元。以上金额确认属实。2016年1月1日以后按月二分计息”。2017年8月7日,建工集团(甲方)又向建材经营部(乙方)出具《还款计划书》,其中载明:“双方就呼和浩特市哈素海嬉水乐园热浪馆项目发生的钢材、木材买卖的货款结算及付款事宜依据2016年1月22日《对账单》结算及付款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一、截止2017年8月7日,甲方连本带息应付乙方867万。二、甲方2017年9月20日前给付乙方150万元;甲方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乙方150万元;甲方2018春节前给付乙方267万元;甲方2018年4月30日前给付乙方300万元。三、如甲方任何一期未如数如期给付的,按实际欠款数额,每月承担2%的逾期付款利息。四、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代理人建议委托人进一步补强证据再提起诉讼。仅就上述证据,案件事实还需要明确:有无木材买卖合同?是否按照钢材、木材买卖合同实际履行供货义务?有无建材出库单、入库单、送货(提货)凭证?有无建材签收人?钢材、木材出货数量、单价、批次、日期、具体收货工地?钢材、木材总货款多少?分别收到多少货款、拖欠多少货款?收款通过个人账户还是建材经营部账户?现金收款还是银行转账?有无收款明细?拖欠的货款起算日期是哪一天?欠款与逾期利息之间的计算方式如何?《对账单》中793万元是否包括逾期利息?如果包括,则本息能否区分?《还款计划书》中867万元本息能否区分?从《对账单》中的793万元到《还款计算书》中的867万元,演算方式是什么?代理人为此给委托人制作了谈话笔录,列出了举证明细表,建议其引起重视、回经营部收集证据。


嗣后,委托人没有找到木材买卖合同,但找到了钢材和木材全部出库单以及由对方员工签字确认的建材入库单以及对方付款155万元的凭证。其表示无法区分《对账单》和《还款计划书》中欠款金额本息部分。根据建材出库单和入库单计算,截至2015年4月10日,钢材货款总额为9527435.95元;截至2014年10月23日,木材货款总额为3852432元。至此,代理人依据上述证据,根据《还款计划书》确定的欠款金额867万元及各批次还款计划按2%约定利率主张逾期利息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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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驳回


一审法院审理中,建工集团对我方举证的《钢材买卖合同》、《对账单》、《还款计划书》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认为其公司相关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涉嫌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意图损害公司利益。所谓案外人,是指我方委托人参与对账的建材经营部业主张女士之父张某色。为此,建工集团在庭后举证了双方形成于《还款计划书》同一天的《会议纪要》和员工邱某新、梁某向其出具的《承诺书》;还举证了我方另行收到货款50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上述《会议纪要》、《承诺书》、500万元货款收款凭证,代理人庭前未获知。委托人认可收到该500万元货款。对《会议纪要》、《承诺书》的形成不清楚,但认可《会议纪要》上张某色签名的真实性。


开庭后不久,我方收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一审法院认为,建工集团相关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扩大债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本案事实可能与刑事案件有关联,应当驳回起诉,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经济犯罪,建材经营部可另行主张。


代理人分析后认为,本案货款总额、对账金额、还款计划金额、已收货款金额、逾期利息、让利金额之间,缺乏明确的一一对应关系,木材买卖又缺少书面合同,500万元巨额已收货款凭证与我方此前仅认可收到155万元货款差距较大。法庭可能想通过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排除经济涉罪嫌疑,如果最终不构成经济犯罪,也不影响后续诉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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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实体审理


经与委托人耐心沟通,我方认为本案钢材、木材供货事实明确,且货款总额远高于已收货款655万元;至起诉时欠款已逾5年,客观上存在巨额逾期利息;建工集团对此并无异议。本案不应在程序上驳回起诉,具有上诉价值,争取通过二审审理,将本案依法纳入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嫌疑的处理情形。这些情形分别是,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材料函告法院,有关法院应当认真审查。本案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钢材买卖合同》、《对账单》、《还款计划书》真实有效,而且得到建工集团举证的《会议纪要》、《承诺书》的印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钢材、木材买卖合同及拖欠货款的法律事实。建工集团在一审质证时也认可,不包括木材款项,钢材货款本金欠付297万余元。本案经过实体审理对于我方诉讼请求也能够作出全部或部分支持的认定,与经济犯罪无涉。如果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徒增我方讼累。


建工集团虽然辩称本案虚假对账、内外勾结损害公司利益,但没有提供反证,也没有提供任何有价值的线索,以便于原审法院审查。《还款计划书》签订之后直至我方起诉,建工集团既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对其所称的虚构债务采取最基本的法律救济手段,其真实意图是抵赖拖欠的货款,损害我方合法权益。


胜在优势证据


本案上诉后,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会议纪要》和《承诺书》。这两份证据形成于《还款计划书》同一天,建材经营部参与协商人员当初没有留存。参与《会议纪要》协商人员共7人,建工集团6人,分别为建工集团天津办事处主任丁某某、建工集团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朱某某、建工集团员工邱某某和梁某、建工集团律师徐某某及其助理张某某;建材经营部仅张某色1人。《会议纪要》详细记载了双方之间《还款计划书》形成过程及其最终结算金额、付款计划;记载了要求邱某某、梁某对公司作出按时付款及承担违约责任书面承诺的内容;还记载了与会人员的发言内容。梁某称:哈素海项目从张某色处购买了钢材和木材两种材料,钢材款欠付420万元本金、木材款欠付169万元本金,对账单确认至2016年1月22日截止产生本息和木材款为246万元,钢材款547万元,合计793万元。张某色称:由于欠付款时间比较长,资金压力大,考虑先期解决一部分资金用于周转,后续资金和利息计算都可以商量。后续利息从2016年1月22日开始计算以793万元为基数,月息2分,计息周期18个月进行计算,其中793万元包含120万元利息不进行复利计算,截止到17年7月份本息和一共为1035万元。徐律师称:可否考虑进行利息让利,张总考虑让利50万,1035-50=985万元。丁某某称:利息让利幅度太小,本息和900万元整数考虑,外加抵一套280万别墅,本月底付款现金100万元,余下尾款分批年底结清。邱某某、梁某称:同意按照公司协调意见结算及拟定付款协议,并予以公司承诺书保证。《会议纪要》最终达成结算及付款协议,最终结算金额为900万元,扣除已经付款33万元,剩余867万元;付款协议内容除未约定逾期利息外,同《还款计划书》。


邱某某、梁某依《会议纪要》要求,共同向建工集团出具《承诺书》,明确载明:兹有邱某某、梁某现向本公司郑重承诺,在哈素海嬉水乐园热冲浪馆项目上所欠经营部张某色钢材、木材款经由公司协调与张某色达成新的结算及付款协议,对此我们保证按此协议进行如期付款,否则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责任均由我们承担,公司并享有对我们永久的追偿权利。


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上诉请求,将本案指令原审法院审理。其主要理由是,出具还款计划当天,建工集团多名工作人员及律师参与协商,邱某某、梁某亦向建工集团出具承诺书,承诺由其承担还款计划项下债务,该承诺书虽不足以对抗经营部,但建工集团在对外承担债务后,可据此向邱某某、梁某追偿,建工集团以二人目前不一定有偿付能力为由,主张其涉嫌在交易过程中与经营部串通虚构债务损害公司利益,依据不足,且建工集团并未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审法院在后续实体审理中,以《会议纪要》中确定的钢材、木材欠款本金589万元为基数,以庭审中查明的逾期利息起算点为分段计息起点,按2019年8月20日为逾期利率司法干预点确定前后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判决支持我方货款欠款本金589万元,支持我方主张的逾期利息诉请(经初步估算,利息截止判决作出之日已达738万余元)。这一结果,委托人表示基本满意。


代理人认为,本案最终胜诉取决于主审法官睿智的把握了优势证据裁判规则。建材供应类货款欠款纠纷,甲方(建材购买方)用料多、赊账多、对账层级多、书面合同不全、材料签收人员不一;乙方(供方)多为个体经营户,经营不规范、证据意识薄弱、清账不及时、参与债权协商能力弱。一审法院第一次审理后裁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意图排除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有一定的道理。因为,本案属于货物买卖类合同纠纷,理应合同法律关系清晰、履行过程证据完备,本息计算方式、让利部分有据可查。我方上诉及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中,可以感受到两级法院为了避免当事人讼累,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存在建材买卖法律事实、货款欠款事实、逾期利息约定事实,运用优势证据规则,在实体审理中依法查明和认定欠款本金数额及其逾期利息起算点,平衡了争议双方利益,有效解决了本宗货款欠款纠纷。


如果从事建材销售的商家能从中吸取教益,减少或者不打货款官司,本代理人就欣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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