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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例 |「二审发回重审」一起“诈骗”案件的成功辩护

作者:蚂蚁刑辩团队 时间:2020-03-27 阅读:453次

2019年12月26日,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杨卫东律师和战蚁行政法团队刘静律师参与辩护的一起诈骗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本案共计16名被告人,刘静律师担任本案第二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一审判诈骗罪成立,处11年有期徒刑),杨卫东律师担任本案第三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一审判诈骗罪成立,处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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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诈骗”案件的成功辩护

二审发回重审

2019年12月26日,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杨卫东律师战蚁行政法团队刘静律师参与辩护的一起诈骗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本案共计16名被告人,刘静律师担任本案第二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一审判诈骗罪成立,处11年有期徒刑),杨卫东律师担任本案第三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一审判诈骗罪成立,处10年有期徒刑)。

在二审庭审中,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的两名辩护人认为本案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是由多起犯罪事实组成的:被告人A向他人收集信用卡,然后将信用卡出售给诈骗分子用于诈骗,同时被告人A用作废的SIM卡替换银行卡对应的到帐通知电话SIM卡,诈骗分子骗得的资金进入该部分银行卡后,被告人A即挂失的办法让银行停止支付,后再让他人通过开卡人将该部分资金取出,非法占有电信诈骗骗得的人资金。

在此过程中,本案的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仅负责看手机,即当诈骗分子成功诈骗,有款项进账时,该手机就会收到汇款通知,第二、三被告便通知被告人A,使得被告人A能及时挂失取走该资金。

也就是说,本案第二、三被告并没有参与诈骗分子的诈骗行为,也没有与被告人A实施提供信用卡的行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是独立于本诈骗案之外的行为,不能与之混为一谈。一审法院将第二、三被告的犯罪数额认定为诈骗分子所有骗得的数额,将两被告与诈骗分子作为共同犯罪处理,显然是错误的。

二审中,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刘静律师和杨卫东律师将精细梳理本案的法律关系,通过法庭发问将一审事实认定和法律关系认定等方面的错误暴露无遗。

同时,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还存在存在逼供、指供、诱供多种违法情形,据第三被告人反映,侦查人员在公安机关办公室对其讯问时,当被告人表示不知道或回答的内容不合侦查人员意思时,侦查人员便把某证人叫过来,让证人将要回答的内容讲给被告人听,再由被告人按证人讲的内容回答。针对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刘静律师在一审中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却未被法院采纳。

二审庭审过程中,杨卫东律师通过法庭发问、举证,针对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进行了具体、全面的揭露,让二审法庭对此有清楚、明确的认识,促使司法机关无法回避一审的程序违法问题。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两辩护人的意见,裁定“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诉讼程序违法”,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该案二审辩护取得圆满成功。

附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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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通常是比较困难的,所以作为辩护律师,需要真正做到对整个案情全面把握、紧扣犯罪构成要件,找准证据链的薄弱环节和突破口,正确运用“排非”、发问等诉讼手段,打断证据链,为委托当事人制定恰当的辩护策略,敢于挑战,步步为营,为努力实现公正与正义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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